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9 09:35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3〕43号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科展农技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10202MA6X72AT2M

住所(住址): 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门面部

经营者: 张扩展

身份证件号码:  61020319570617****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9月13日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铜川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铜川市王益区科展农技服务部的36%麦尔登掺混肥料(生产厂家西安诺邦农业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检,2023年10月12日铜川市王益区科展农技服务部收到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的《检验报告》陕铜检HG字20230107J ,报告显示铜川市王益区科展农技服务部2023年9月13日销售的36%麦尔登掺混肥料(货品规格:40公斤每袋;数量2吨,购进日期:2023-8-18),经抽样检验,掺混肥料中氯离子不符合GB/T 21633-2020标准,依据《2023年铜川市化肥产品专项抽查实施方案》判该批产品不合格。经初步审查,铜川市王益区科展农技服务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经批准,于2023年11月08日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23日,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王益区科展农技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铜川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陕铜检HG字20230107J)所载样品掺混肥料(货品规格:40公斤每袋;数量2吨,购进日期:2023-8-18)。铜川市王益区科展农技服务部经营者张扩展现场提供了2023年9月13日销售掺混肥料的购进票据,未提供供货者资质证明资料。并针对铜川市王益区科展农技服务部存在问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铜王市监责改(2023)42号)。2023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对铜川市王益区科展农技服务部经营者张扩展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经营者张扩展声称2023年9月13日抽检的掺混肥料是2023年8月18日从西安诺邦农业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的。并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票据。截止2023年10月30日,铜川市王益区科展农技服务部在法定日期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铜川市王益区科展农技服务部2023年9月13日销售的36%麦尔登掺混肥料(货品规格:40公斤每袋;数量2吨,购进日期:2023-8-18),经抽样检验,掺混肥料中氯离子不符合GB/T 21633-2020标准,依据《2023年铜川市化肥产品专项抽查实施方案》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上述掺混肥料是该店2023年8月19日从西安诺邦农业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的,总共购进2吨36%麦尔登掺混肥料,规格40公斤每袋,共50袋。截止2023年9月20日左右已全部用完。购进的2吨共3600元,单价每袋是72元,销售每袋85元。 本案货值金额3600元,违法所得6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铜川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陕铜检HG字20230107J)所载样品掺混肥料1份,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1份,用于证明案件来源。

3. 铜川市王益区科展农技服务部购进票据(2023年8月18日)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向铜川市王益区科展农技服务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3〕43号, 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铜川市王益区科展农技服务部涉嫌销售的化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结合本案事实,本案货值金额3600元,不足1万元。铜川市王益区科展农技服务部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并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态度端正,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较轻。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了涉案化肥的购进票据,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上述掺混肥料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事实。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五)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且危害后果较轻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铜川市王益区科展农技服务部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50元;

2、罚款人民币3600元。共计425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开户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账户名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帐号:26020108119001

0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 12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网络编辑:郭佳宁
信息审核: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