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9 09:25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3〕45号

当事人:  铜川市老马家饮食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07099210857

住所(住址): 王益区红旗街民族饭店

经营者: 李岩

身份证件号码:61020219660315****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8月28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铜川市老马家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糖蒜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铜川市老马家饮食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的糖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批准,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10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雷亚萍、杨丽萍向铜川市老马家饮食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不合格糖蒜的检验报告(No:SC 23092411),该店经理李永民现场签收并确认。执法人员并对铜川市老马家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2023年08月28日销售的那批糖蒜,该店人员现场未提供2023年08月28日抽样糖蒜的购进票据及供货者资质证明资料。针对铜川市老马家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问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铜王市监责改(2023)28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铜王市监限提(2023)30号)。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老马家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李永民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经理李永民声称2023年08月28日抽检的糖蒜是2023年07月28日从铜川市王益区妙荣酱菜店购进的,并提供了供货商铜川市王益区妙荣酱菜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糖蒜的购货小票及糖蒜的《检验报告》。截止2023年10月19日,铜川市老马家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日期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铜川市老马家饮食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08月28日销售的糖蒜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糖蒜是该店2023年07月28 日从铜川市王益区妙荣酱菜店购进的,总共购进2箱,每箱10kg共20kg,1箱10kg单价140元,2箱20kg共280元。糖蒜不单独销售,买一份泡馍赠送一小份糖蒜,截止2023年8月30日已全部用完。本案货值金额280元,违法所得2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No:SC 23092411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 铜川市老马家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李岩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情况。

4.铜川市铜川市老马家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票据(2023年07月28日)复印件1份,证明采购事实证据。

5.当事人提供的糖蒜生产商《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产品合格。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铜川市王益区妙荣酱菜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供货商具有合法资质。

7.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李岩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李永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铜川市老马家饮食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的糖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案,经营者李岩委托该店经理李永民全权代理办结。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摁手印认可。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3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向铜川市老马家饮食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3〕45号, 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铜川市老马家饮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糖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结合本案事实,本案货值金额280元,不足1万元。铜川市老马家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并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及时进行改正,考虑到其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了涉案糖蒜的购进票据、供货商的合法经营资质及糖蒜《检验报告》。其不知道所经营的糖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在行为事实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铜川市老马家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糖蒜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免予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0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开户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账户名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帐号:26020108119001

0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 12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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