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4 16:09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3〕42号

当事人:   铜川市福瑞康诚信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202MA6X601B7F

住所(住址):  王益区青年路金华步行街商住综合楼10101号地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红丽

身份证件号码:  61020219640826****

2023年6月20日,我局在铜川市福瑞康诚信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业药师未在岗执业,店内工作人员口述执业药师2023年6月20日未来店,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1份。现场检查店内电子销售记录,在其2023年6月20日销售记录中发现销售阿莫西林、罗红霉素等处方药。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警告。2023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在该店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业药师未在岗执业,现场查看了店内电子销售记录,发现2023年11月26日16时38分销售非那雄胺片(浦列安)(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50550,供应商:陕西康利医药有限公司,批号:230415)一盒,现场店内工作人员口述未留存销售上述药品的处方,销售时,执业药师不在岗执业。并现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两份。现场在2023年11月22日10点53分的电子销售记录中发现销售阿奇霉素分散片(仁和)(生产企业:河北山姆士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3218,供应商:陕西亚达医药有限公司,批号:11230303)4盒;腰息痛胶囊(生产企业: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43406,供应商:陕西亚达医药有限公司,批号:220901)1盒;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生产企业:花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3894,供应商:陕西津华医药有限公司,批号:2306091)5盒;银杏叶分散片(仁和)(湖南华纳大药厂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0569,供应商:陕西亚达医药有限公司,批号:230403)6盒。现场店内人员提供的对应处方数量与销售记录中的数量不一致。证明了铜川市福瑞康诚信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经查,当事人铜川市福瑞康诚信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了铜川市福瑞康诚信大药房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铜川市福瑞康诚信大药房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代表李红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铜川市福瑞康诚信大药房有限公司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4、店内工作人员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三份证明了铜川市福瑞康诚信大药房有限公司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2023年1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3〕4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壹仟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壹仟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如数上缴铜川市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网络编辑:郭佳宁
信息审核: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