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3〕41号
当事人: 铜川市新祝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河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202MA710NDY4C
住所(住址): 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柿树沟居委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高新亚
身份证件号码: 61020219781228****
2023年11月28日,我局在铜川市新祝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河店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查看了店内电子销售记录,发现2023/11/27 17:37销售尪痹胶囊(生产企业:辽宁华润本溪三药有限公司,批号:20230321)2盒,现场未提供销售上述药品对应处方,现场检查时店内工作人员口述未留存该张处方,并现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了铜川市新祝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河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查,当事人铜川市新祝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河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了铜川市新祝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河店的主体资格。
2.铜川市新祝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河店企业法人代表高新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铜川市新祝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河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4.现场店内电子销售记录照片一张、电子销售记录截图一张证明了铜川市新祝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河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5.工作人员现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了铜川市新祝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河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2023年12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3〕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