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4 16:06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3〕37号

当事人:   陕西全新洁康居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202MABM12GF2B

住所(住址):  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桃园街道办事处建工路社区川口路9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周坤

身份证件号码:  61020219860803****

2023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发现:2023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发现:该店执业药师未在岗执业,未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店内检查发现留存处方12张药师未审核签字。现场查看店内电子销售记录,发现2023年5月13日10时28分销售吲哚美辛胶囊等处方药,对应处方未经执业药师审核签字;2023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在该店检查发现:该店留存处方执业药师未签字,现场查看了店内电子销售记录,在其2023年11月22日销售记录中发现销售盐酸多西环素片(河北东风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3050702)一盒及盐酸左氧氟沙星片(海南海神同洲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203111)两盒。现场检查时执业药师未在岗执业,经询问,店内工作人员自述执业药师2023年11月22日全天未到店执业,店内未留存上述销售盐酸多西环素片(河北东风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3050702)一盒及盐酸左氧氟沙星片(海南海神同洲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203111)两盒的处方。2023年11月23日对该店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证明了陕西全新洁康居医药有限公司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经查,当事人陕西全新洁康居医药有限公司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了陕西全新洁康居医药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陕西全新洁康居医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代表周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陕西全新洁康居医药有限公司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陕西全新洁康居医药有限公司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5、现场照片二张,店内留存药师未签字处方复印件7份、情况说明书1份证明了陕西全新洁康居医药有限公司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2023年12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3〕3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壹仟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壹仟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如数上缴铜川市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网络编辑:郭佳宁
信息审核: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