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4 10:14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3〕35号

当事人:铜川市王益区屈胖子蔬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202660000354

住所(住址):陕西铜川市王益区招商市场E区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屈团结

身份证号码:61020219721206****

2023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收到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铜川市王益美伦堡幼儿园普通白菜(小青菜)《检验报告》(NO:AJD916007AJF602292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XBJ23610202766400062ZX);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取证铜川市王益美伦堡幼儿园2023年9月13日购进的普通白菜(小青菜)(规格:斤;购进日期:2023-9-13),从铜川市王益区屈胖子蔬菜店购进。铜川市王益区屈胖子蔬菜店销售普通白菜(小青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批准,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对铜川市王益区屈胖子蔬菜店进行现场核查,在该店未发现抽检批次的普通白菜(小青菜)。铜川市王益区屈胖子蔬菜店屈团结现场提供了该商户的《营业执照》610202660000354,在有效期内,当事人屈团结现场提供了供货商铜川市王益区陈渺锋蔬菜店的《营业执照》及普通白菜(小青菜)的购货凭据,未提供普通白菜(小青菜)《快速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对上述资料留存。2023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对铜川市王益区屈胖子蔬菜店屈团结进行了询问调查,屈团结声称2023年9月13日当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提供了采购单据,未索要购进的普通白菜(小青菜)农残检测合格证明。单据显示2023年9月13日该批次普通白菜(小青菜)销售完毕。铜川市王益区屈胖子蔬菜店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2023年9月13日铜川市王益美伦堡幼儿园在铜川市王益区屈胖子蔬菜店涉嫌购进的普通白菜(小青菜)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经抽检的普通白菜(小青菜)是2023年9月13日铜川市王益区屈胖子蔬菜店从铜川市王益区陈渺锋蔬菜店采购。普通白菜(小青菜)采购了10.5斤,单价1.8元,购进总价18.9元。截止2023年9月13日全部售出,共销售普通白菜(小青菜)10.3斤,销售价格单价2.5元,共计销售25.7元。上述食用农产品经谱尼测试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普通白菜(小青菜)货值金额25.7元,共计违法所得25.7元。

另查明,铜川市王益区屈胖子蔬菜店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普通白菜(小青菜)时虽索要了购进单据,但其销售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NO:AJD916007AJF602292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XBJ23610202766400062ZX)各1份,用于证明案件来源。

2.铜川市王益区屈胖子蔬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屈团结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和供货商资质。

3. 铜川市王益区屈胖子蔬菜店购进票据(2023年9月13日)原件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情况。上述证据材料由铜川市王益区屈胖子蔬菜店屈团结签字确认。

案件性质:毒死蜱是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允许在韭菜中使用的杀菌剂,并规定最大残留量标准指标≤0.02mg/kg。本案涉案食用农产品生普通白菜(小青菜),经检验,毒死蜱实测值为0.94mg/kg.

2023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向铜川市王益区屈胖子蔬菜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3〕35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铜川市王益区屈胖子蔬菜店销售的涉案普通白菜(小青菜),经检验显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货值金额25.7元,不足一万元,涉案货值较小,且铜川市王益区屈胖子蔬菜店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同时,当事人得知其销售的蔬菜不合格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免于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25.7元(贰拾伍元柒角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开户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账户名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2023年12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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