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4 10:04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食处罚〔2023〕33号

当事人:铜川市王益区张笑英干菜经销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3MA6X67G60P

住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青年路民族市场5-7门面房

经营者:张笑英     身份证号码: 610481196705102****

2023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收到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铜川市王益区杨海军小吃店糖蒜(酱腌菜)《检验报告》(NO:NO:SC 23092409),《《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XBJ23610202750200102)1份;经抽样检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铜川市王益区张笑英干菜经销店经营的糖蒜(酱腌菜)是从铜川市印台区城关福祥干货经销部2023年8月23日购进。铜川市王益区张笑英干菜经销店经营的糖蒜(酱腌菜)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批准,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建峰、王亚玲对铜川市王益区张笑英干菜经销店进行现场检查时,现场提供了购货小票、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均显示为铜川市印台区城关福祥干货经销部,铜川市王益区张笑英干菜经销店经营的糖蒜(酱腌菜)是从铜川市印台区城关福祥干货经销部购进,现场提供了铜川市印台区城关福祥干货经销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糖蒜(酱腌菜)的购货小票及糖蒜(酱腌菜)的《检验报告》。现场提供了糖蒜(酱腌菜)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生产商显示是渭南经开区鸿鑫蔬菜制品,执法人员对上述资料留存。2023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铜川市王益区张笑英干菜经销店张笑英进行了询问调查,张笑英声称2023年8月23日当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提供了采购单据,索要购进的糖蒜(酱腌菜)的《检验报告》。单据显示2023年8月27日该批次糖蒜(酱腌菜)销售完毕。铜川市王益区张笑英干菜经销店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2023年8月23日铜川市王益区张笑英干菜经销店在铜川市印台区城关福祥干货经销部购进的糖蒜(酱腌菜)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3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铜川市王益区张笑英干菜经销店负责人张笑英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铜川市王益区张笑英干菜经销店负责人张笑英称铜川市王益区杨海军小吃店2023年8月27日抽检的糖蒜(酱腌菜)是2023年8月23日从铜川市印台区城关福祥干货经销部购进,购进的糖蒜(酱腌菜)数量一件单价90元,8月27日已销售完。上述食用食品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糖蒜(酱腌菜)货值金额115元,共计违法所得115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铜川市王益区张笑英干菜经销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NO:SC 23092409)《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XBJ23610202750200102)各1份,用于证明案件来源。

2、王益区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王益区市场监管局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认同违法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资质;

5、当事人提供了糖蒜生产商《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产品合格。

6、当事人提供了购货小票复印件一份,证明采购事实。

7、当事人提供铜川市王益区张笑英干菜经销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供货商具有合法资质。

8、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摁手印认可。

案件性质:铜川市王益区张笑英干菜经销店经营的糖蒜(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货值金额为115元,不足1万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但考虑到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进行改正,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现场提供了供货商的合法经营资质及购货票据和糖蒜《检验报告》。其不知道所经营的糖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在行为事实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铜川市王益区张笑英干菜经销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免予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115元(壹佰壹拾伍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开户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账户名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3年12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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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审核: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