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当罚〔2023〕29号
当事人:崇振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铜川市第三中学学生食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2024352512477
住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大同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崇振国
身份证件号码: 61020219681201****
联系电话:135****5605 其他联系方式: 无
执法人员: 杨建峰 ,执法证号: 27040130054
执法人员: 王亚玲 ,执法证号: 27040130023
你(单位)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子)(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m²项目不符合GB/T5750.4-2006 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0月11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二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