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03 15:16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3 12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张志立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201MA6TM4A68R

住所(住址): 王益区红旗街招商市场钢结构区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志立

身份证号码61020319740530****

2022年11月17日,我局工作人员对铜川市王益区张志立水果店生产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22年1月7日,经报请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同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经查,当事人具体情况如下:生产经营的香蕉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中吡虫啉项目标准指标为≤0.05mg/kg,该店生产经营的香蕉实测值为0.218 mg/kg 。该店抽检批次香蕉销售28.85kg,6元/kg,违法所得173.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铜川市王益区张志立水果店营业执照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   违法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铜川市王益区张志立水果店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023年3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3〕12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十五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铜川市王益区张志立水果店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并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了涉案食用农产品的购进记录,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上述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第五项,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73.1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如数上缴铜川市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的2‰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网络编辑:郭佳宁
信息审核: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