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 市监处罚〔2023〕05号
当事人:铜川市大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天天壹加壹王益区招商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202MA6THIQQ87
住所(住址):铜川市王益区川口招商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梅林坤
身份证号码: 61020219910526****
2022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收到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SC22122411)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NCP22610202750200071)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2610202950200065-74)1份,报告显示铜川市大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天天壹加壹王益区招商超市2022年11月15日销售的香蕉(规格型号:箱;购进日期:2022-11-15),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铜川市大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天天壹加壹王益区招商超市销售的香蕉不合格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批准,2023年1月4日立案调查。
2022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对铜川市大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天天壹加壹王益区招商超市蔬菜水果区进行现场核查,铜川市大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天天壹加壹王益区招商超市无独立蔬菜区及标识,无蔬菜农残检测公示栏,现场未提供供货企业资质和2022年11月15日至16日所销售香蕉(规格型号:箱;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5日)的购进票据及水果(香蕉)的《检验报告》或《食用农产品农残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SC22122411),并针对铜川市大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天天壹加壹王益区招商超市市存在问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铜王市监责改〔2022〕37号)。2022年1月4日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截止2023年1月11日,铜川市大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天天壹加壹王益区招商超市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铜川市大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天天壹加壹王益区招商超市2022年11月15日销售的香蕉截止2022年11月16日,总销售数量10.814公斤,总售价金额64.4元。上述食用农产品经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货值金额64.4元,违法所得64.4元。
另查明,铜川市大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天天壹加壹王益区招商超市提供了供货商三原老牛水果行《营业执照》,提供了2022年11月15日盖有三原老牛水果批发行章子的《三原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该超市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香蕉,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 SC 2212241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NCP2161020275020007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2610202950200065-74)各1份,用于证明案件来源。
2.铜川市大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天天壹加壹王益区招商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潘世栋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3. 铜川市大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生鲜入库单电子版(2022年11月16日)(编号:PI00002211164101)1份;《检验报告》(№:SC2212241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NCP2261020275020007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2610202950200065-74)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4. 供货商营业资质《营业执照》、《三原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用于证明采购合法来源。
2023年2月8日执法人员向铜川市大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天天壹加壹王益区招商超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3〕05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铜川市大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天天壹加壹王益区招商超市销售的涉案香蕉,经检验显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属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货值金额64.4元,不足一万元,涉案货值较小,且铜川市大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天天壹加壹王益区招商超市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同时,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能按时间要求提供了供货商营业资质,购货票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铜川市大德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天天壹加壹王益区招商超市在购进涉案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免于行政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64.4元(陆拾肆元肆角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开户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账户名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2023年2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