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3〕4号
当事人: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铜川王益区分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TM4A68R
住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卫东
身份证号码:33030219671215****
2022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收到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N0:KB22100002)(N0:KB22100003)(N0:KB22100006) 各1份,报告显示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铜川王益区分公司2022年9月28日销售的“世界之旅纸杯”、“幸福人家纸碗”、“馨盛美家时尚纸杯”不符合GB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经初步审查,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铜川王益区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批准,2023年12月30日立案调查。
2022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该超市《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分别悬挂在客服总台上方,均在有效期内,经理杜建国陪同检查了该超市纸制品销售区域,未发现2022年9月28日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该超市抽检的“世界之旅纸杯”、“幸福人家纸碗”、“馨盛美家时尚纸杯”该批次产品。对现销售“世界之旅纸杯”、“幸福人家纸碗”、“馨盛美家时尚纸杯”的产品价格进行了拍照留存。现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针对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铜川王益区分公司存在问题,2023年1月4日执法人员对委托人杜建国进行了询问调查。杜建国未能提供所销售的“世界之旅纸杯”、“幸福人家纸碗”、“馨盛美家时尚纸杯”购进票据和销售台账,《检验报告》(N0:KB22100003)显示“幸福人家纸碗”、抽样基数为22袋;《检验报告》(N0:KB22100006)“世界之旅纸杯”抽样基数为35袋,《检验报告》(N0:KB22100002)“馨盛美家时尚纸杯”抽样基数为10袋、经杜建国确认数字准确。“幸福人家纸碗”每袋购进价是6.2元,“世界之旅纸杯”每袋购进价是4.2元,“馨盛美家时尚纸杯”每袋购进价是12.2元 。“幸福人家纸碗”销售价每袋6.9元,“世界之旅纸杯”销售价每袋4.9元,“馨盛美家时尚纸杯”销售价每袋18.5元。截止2022年12月30日“馨盛美家时尚纸杯”、“幸福人家纸碗”、“世界之旅纸杯”已销售完,货值金额508.3元,共计违法所得102.9元。截止2022年11月10日,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铜川王益区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铜川王益区分公司销售的“馨盛美家时尚纸杯”、“幸福人家纸碗”、“世界之旅纸杯”,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0:KB22100002)、(N0:KB22100003)、(N0:KB22100006)中抽检项目标准不符合GB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检验报告》(N0:KB22100002)、(N0:KB22100003)、(N0:KB22100006);用于证明案件来源。
2.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铜川王益区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由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铜川王益区分公司委托人杜建国签字确认。
案件性质: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铜川王益区分公司销售的“馨盛美家时尚纸杯”、“幸福人家纸碗”、“世界之旅纸杯”,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标准不符合GB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2023年2月23日执法人员向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铜川王益区分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3〕4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铜川王益区分公司销售的“馨盛美家时尚纸杯”、“幸福人家纸碗”、“世界之旅纸杯”所检项目标准不符合GB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货值508.3元,违法所得102.9元,涉案金额小,2022年12月30日现场检查,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铜川王益区分公司在调查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于2022年12月30日提供了生产厂家的生产资质和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检验结果均显示符合标准要求。主观上不知道销售的“馨盛美家时尚纸杯”、“幸福人家纸碗”、“世界之旅纸杯”不合格。
综上,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铜川王益区分公司销售的“馨盛美家时尚纸杯”、“幸福人家纸碗”、“世界之旅纸杯”,所检项目标准不符合GB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行政处罚:
1.罚款金额 1016.6元(壹仟零壹拾陆元陆角整);
2.没收违法所得102.9元(壹佰零贰元玖角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开户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账户名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2023年3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