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3〕2号
当事人:铜川市王益区徐玲电缆物资营业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2MAB24H9G5D
住所(住址):铜川市王益区桃园街道办事处光明社区宜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翠玲
身份证号码:132222919680818****
2023年1月10日执法人员收到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N0:HCJC2022100081) 1份,随附陕西浩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2022070373)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编号: 202207037)1份;报告显示铜川市王益区徐玲电缆物资营业部2022年9月12日销售的电线,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标准不符合GB/T5023.3-2008《额定电压450/750W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技术要求,依据《铜川市电线电缆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初步审查,铜川市王益区徐玲电缆物资营业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批准,2023年2月14日立案调查。
2023年2月14日现场检查,《营业执照》悬挂于墙上,在有效期内,在降云涛陪同下检查了2022年8月19日陕西浩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CJC2022100081)中抽检的电线,现场对铜川市王益区徐玲电缆物资经营部销售该批次的电线检查已无库存。现场未提供该批次电线的采购票据台账和销售台账;现场制作并送达了《询问通知书》(铜王市监询〔2023〕1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铜王市监责改〔2023〕13号)。针对铜川市王益区徐玲电缆物资经营部存在问题,2023年2月16 日执法人员对降云涛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电线电缆购进票据,票据显示抽检该批次电线数量为5盘,购进单价150元,销售单价为160元,货值金额为800元,2022年8月19日陕西浩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铜川市王益区徐玲电缆物资经营部在抽检时付给当事人抽检费160元,违法所得10元,其中两盘电线送给朋友装修,另两盘电线退货给供货商。截止2023年2月16日,铜川市王益区徐玲电缆物资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铜川市王益区徐玲电缆物资经营部使用的电线,经陕西浩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CJC2022100081)中抽检的电线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标准不符合GB/T5023.3-2008《额定电压450/750W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技术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场未提供该批次电线的采购票据台账和销售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检验报告》(NO:HCJC2022100081)、《陕西浩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202207037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编号: 202207037)1份;用于证明案件来源。
2.铜川市王益区徐玲电缆物资营业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由铜川市王益区徐玲电缆物资营业部委托人降云涛签字确认。
案件性质:铜川市王益区徐玲电缆物资营业部使用的电线,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标准不符合GB/T5023.3-2008《额定电压450/750W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技术要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2023年2月23日执法人员向铜川市王益区徐玲电缆物资营业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3〕2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铜川市王益区徐玲电缆物资营业部销售的涉案电线所检项目标准不符合GB/T5023.3-2008《额定电压450/750W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技术要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货值800元,违法所得10元,涉案金额小,2023年2月14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铜川市王益区徐玲电缆物资营业部在调查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于2023年2月16日提供了陕西华纳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N227961)1份,检验结果均显示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提供了购进票据及检验报告,主观上不知道电线不合格。
综上,铜川市王益区徐玲电缆物资营业部使用的电线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标准不符合GB/T5023.3-2008《额定电压450/750W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技术要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行政处罚:1.罚款金额 1600元(壹仟陆佰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壹拾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开户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账户名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3年3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