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3〕1号
当事人:铜川市王益区付金花豆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2MA6X6W0G9C
住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七一路街道办事处云梦堤社区玉华家具建材城农贸区6排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付金花
身份证件号码:42058319710404****
2022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王益检行公建〔2022〕58号),称王益区玉华便民服务点市场内存在销售过期食品问题。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对王益区玉华便民服务点市场内食品销售单位进行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食品销售区域内发现3袋“芋滋源”牌清水素毛肚(净含量500g,固形物含量≥50%,生产日期为2021/12/11,保质期为常温8个月),截至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均已过期。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经批准,我局对上述食品先后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12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同日,经报请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2022年6月27日,当事人从西安市莲湖区鑫升副食批发部购进一箱“芋滋源”牌清水素毛肚(净含量500g,固形物含量≥50%,生产日期为2021/12/11,保质期为常温8个月,生产商为四川芋滋源食品有限公司),总购进量20袋,总进货价24元,合平均单价1.2元/袋。7月20日,该店一次性售出该食品16袋,销售单价3元/袋,销售金额48元。10月29日,该店售出该食品1袋,销售金额5元。剩余3袋该食品于2022年11月18日由我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其中,10月29日销售的一袋“芋滋源”牌清水素毛肚在销售当日已超过保质期两月余,该店违法所得3.8元。当事人如实提供了上述食品进货单据、收款记录、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能够确定食品合法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付金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铜川市王益区付金花豆腐店经营者身份信息。
3.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二维码收款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5.进货票据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的事实。
6.西安市莲湖区鑫升副食批发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食品供应商的主体资格。
7.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合格商品的事实。
2023年1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3〕1号),依法告知对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本案系当事人初次违法。鉴于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且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按规定开展整改。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初次违法;2.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3.货值金额较小;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5.按规定开展整改”之规定,本案符合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已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 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
3. 没收违法所得3.8元(叁元捌角)。
合计罚没款1003.8元(壹仟零叁元捌角)。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如数上缴铜川市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