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3〕9号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东泽亲调味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10202MA6TMFPE9B
住所(住址): 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川口社区招商市场E区10号
经营者: 韩改琴
身份证件号码: 61020319710107****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2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收到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NO:SC22122559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NCP22610202750200119;报告显示铜川市王益区东泽亲调味品店2022年11月19日销售的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11-19),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铜川市王益区东泽亲调味品店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批准,于2023年01月03日立案调查。
2023年01月03日,执法人员对铜川市王益区东泽亲调味品店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NCP22610202750200119、及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SC22122559)所载样品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11-19)。铜川市王益区东泽亲调味品店经营者韩改琴现场未提供2022年11月19日销售韭菜的购进票据及供货者资质证明资料。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SC22122559)1份,该店经营者韩改琴现场签收。并针对铜川市王益区东泽亲调味品店存在问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铜王市监责改(2023)11号)。2023年01月9日执法人员对铜川市王益区东泽亲调味品店经营者韩改琴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经营者韩改琴声称2022年11月19日抽检的韭菜是当天从铜川市王益区姚占蔬菜店购进的。并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票据,韭菜的食用农残品合格证明。截止2023年01月9日,铜川市王益区东泽亲调味品店在法定日期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铜川市王益区东泽亲调味品店2022年11月19日销售的韭菜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韭菜是该店2022年11月19日从铜川市王益区姚占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1件,净重12斤。截止2022年01月19日已全部销售,销售价4元/斤。本案货值金额48元,销售金额48元,违法所得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NO:SC2212255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NCP2261020275020011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CP22610202750200118~125各1份,用于证明案件来源。
2. 铜川市王益区东泽亲调味品店《营业执照》、经营者韩改琴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3. 铜川市王益区东泽亲调味品店购进票据(2022年11月19日)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铜川市王益区东泽亲调味品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结合本案事实,本案货值金额48元,不足1万元。铜川市王益区东泽亲调味品店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并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了涉案食用农产品的购进票据,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上述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在违法事实上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铜川市王益区东泽亲调味品店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免予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48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开户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账户名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帐号:26020108119001
0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 3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