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2 14:20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铜王市监处罚202227

当事人:陕西聚新恒勒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B249RM7W

住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体育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陈鹏

身份证号码:33038219880529****

联系电话:137****1036   其他联系方式:139****5722

联系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赵家塬村经济技术开发区纵三路18号

     

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岩棉板压缩强度不合格一案,经本局调查确认,责任在你公司,系你公司管理混乱、质量把关不严所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你公司与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各自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及两公司的合作协议        

2、抽样时公司库存31m3岩棉板的出库单

32022年9月8日到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检查的现场笔录;

42022年9月14日到你公司调查的询问笔录。

 

经到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及你公司现场检查,已取得的证据表明,采样地点在你公司成品库,而非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环节,你公司对经检验不合格的岩棉板产品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本局审理后认为,无论是生产环节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还是你公司所称是样品取错导致,你公司均应首先承担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

 

2022年9月22日,公司在收到本局的行政处罚告知》(铜王市监〔202227)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未再提供陈述、申辩资料,亦未提出听证申请,本局视为公司放弃该权利

 

基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你公司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做法,属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符合依法处罚的条件和要求,据此决定,在责令立即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理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召回、并停止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3299元;

 

3、并处所销产品货值金额两倍罚款26598元。

 

罚没合计39897元。

 

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工商银行铜川分行(帐号:260 201 081 190 010 3389,开户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网络编辑:郭佳宁
信息审核: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