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9 10:26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2022 14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润南大理石材料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10202MA6X7LA31W 

住所(住址): 王益区青年路社区铜华小区4号楼3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志

身份证号码42122419890122****

2021年11月4日,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铜川市王益区润南大理石材料经销部销售的大理石(规格型号:石英石)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管理的铜川市王益区润南大理石材料经销部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2022年3月30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2022年4月6日,经报请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同日,经营者填写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经查,当事人具体情况如下:销售不合格产品。抽检批次人造石检验项目压缩强度(MPa):标准(技术)要求≥150,检验数据、结果为87;检验项目弯曲性能(MPa):标准(技术)要求>35,检验数据、结果为18抽检批次人造石石材原料(1.6m*2m) 进价是500,抽检公司付费是按特殊要求(500mm*500mm)裁成8块后,170/㎡算的,共34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铜川市王益区润南大理石材料经销部营业执照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检验报告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   违法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检验报告是由检验公司出具,其它均由铜川市王益区润南大理石材料经销部相关人员签字按手印确认。

2022年5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2〕14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抽检批次人造石部分检验项目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依照《陕西省市场监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项从重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25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销售产品货值3倍的罚款:102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如数上缴铜川市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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