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9 10:13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 市监处罚2022 9

当事人: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食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61020272734738XP                         

住所(住址):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北路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焦银丽                   

身份证号码: 61020219711009****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1129日执法人员收到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N0:VPAOMS6A315

468F64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书》(NOXC216102027

66400062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C216102027664000621份、报告显示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食堂20211123使用的清香米醋(规格型号:2.45升每桶;购进日期:2021-11-21),经抽样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食堂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识破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经批准,20211209日立案调查。20211209日,执法人员对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食堂库房柜子里有4桶清香米醋(生产日期分别是:20210327, 2桶;20211103 , 2桶)未发现抽检不合格20210801批次的清香米醋。现场提供了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未提供供货企业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进货验收台账执法人员现场向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食堂负责人焦银丽送达了第三方检测公司谱尼测试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0:VPAOMS6A315468F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0XC2161020276640006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C21610202766400062),各1份,该店负责人焦银丽现场签字签收。针对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食堂存在问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铜王市监责改〔202148号)、《询问通知书》(铜王市监询通〔202145号),20211210日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截止20211221日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食堂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案件事实)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食堂2021年1123使用清香2021年1121日购进,购进2件总共12桶,每桶2.45升,每桶进价11.8元。11月23日使用了2桶,当日抽样了9桶,剩余1桶于12月9日前已使用完上述清香谱尼测试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货值金额141.6元。

另查明,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食堂2021年1210日提供了供货企业铜川百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生产企业陕西金峰山酿造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供了百耕农业食材配送单、产品检验报告,食品、食品原材料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且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食堂不知道所采购的清香米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0:VPAOMS6A315468F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0XC2161020276640006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C21610202766400062, 证明案件来源。

2.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食堂负责人焦银丽及被委托人张增正身份证复印件各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3,证明 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1份共3证明当事人使用涉案清香情况

5.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食堂提供的涉案清香米醋供货商铜川百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生产企业陕西金峰山酿造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百耕农业食材配送单、产品检验报告,食品、食品原材料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证明当事人使用涉案清香的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2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向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食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29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食堂使用涉案清香米醋,经检验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识破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使用的清香米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一款:“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食堂在购进涉案清香米醋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清香米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因本案货值金额141.6元,不足1万元。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食堂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并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了涉案清香米醋的供货商资质证明资料、购进票据、产品检验报告,其不知道所经营的上述清香米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且在购进涉案清香米醋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违法事实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食堂在购进涉案清香米醋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清香米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十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食堂使用的清香米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开户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账户名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送达,一份归档,            


网络编辑:郭佳宁
信息审核: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