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2〕8号
当事人: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6102020072260)
统一信用代码:91610202MAB240UJ74
住所:川口路金茂国际大厦A座1层10号
经营者:杜鑫 身份证号码:61020319910110****
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收到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检验报告》NO:F21110189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NCP21610202754400131。报告显示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日销售的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10-30),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对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在该公司货架上未发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NCP21610202754400131及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F211101894)所载样品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10-30)。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杨爱红现场提供了该超市的《营业执照》91610202MAB240UJ74、《食品经营许可证》JY16102020072260,均在有效期内,还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出示了2021年10月30日、10月31日、11月1日的蔬菜购货票据;未出示采购韭菜的《检测报告》或《农残检测单》,执法人员对上述资料复印留存。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F21110189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1610202754400131)各1份,并针对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存在问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铜王市监责改〔2021〕31号)。2021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对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杜鑫进行了询问调查。负责人杜鑫声称2021年11月1日抽检的韭菜是2021年10月30日从王益区果蔬市场闫五卫蔬菜店购进的,购进当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电子版)、购货小票。未索要购进的韭菜农残检测合格证明。直至2021年12月20日来执法大队进行谈话时提供了一份欣桥检测室快速抽检结果公示单(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2月23日提供了一份欣桥检测室快速抽检结果公示单(2021年10月29日)。2022年2月14日对供货商闫五卫进行了谈话,闫五卫承认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10月30日从该店购进了16.2斤韭菜,并提供了票据和《营业执照》。当时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未索要农产品农残检测合格证明。
经查,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批准,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调查。截止2022年2月14日,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日抽检的韭菜是2021年10月30日从王益区果蔬市场闫五卫蔬菜店购进,共购进8.1 kg,购进价1.8元/kg,截止2021年11月1日当天全部售出,共销售4.568 kg,销售总价49.14元/kg。2021年11月2日韭菜报损3.5 kg上述食用农产品经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货值金额58.3元,销售食品金额49.14元,违法所得49.14元。
另查明,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韭菜时虽然索要了购进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但未索要食用农产品韭菜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 F21110189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1610202754400131)1份,用于证明案件来源。
2. 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杜鑫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3. 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票据(2021年10月30日)复印件1份;抽检照片8张,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F21110189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NCP21610202754400131)、《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铜王市监责改〔2021〕31号)用于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由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分别由杨爱红、杜鑫、闫五卫签字确认。
腐霉利是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允许在韭菜中使用的杀菌剂,并规定最大残留量标准指标≤0.2mg/kg。本案涉案食用农产品韭菜,经检验,腐霉利实测值为0.31mg/kg。
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索要购进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农残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10-30)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本案货值金额58.3元,不足一万元,涉案货值较小,且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同时,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张贴召回公告,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0日提交了由欣桥检测室快速抽检结果公示单(农药残留2021年10月30日),显示韭菜腐霉利检测结果为阳性。2021年12月23日提交了欣桥检测室快速抽检结果公示单(农药残留2021年10月29日),显示韭菜腐霉利检测结果为阴性。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022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向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2〕8号)、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索要使用农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陕西鑫辉超鲜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对未按规定采购食品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警告;
2. 对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9.14元,处1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0049.14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开户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账户名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3 月 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