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 市监处罚〔2022〕 6号
当事人:铜川友辉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202MA6X8AM5XN
住所(住址):铜川市王益区七一路街道办事处云梦堤社区玉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国林
身份证号码: 43042319770222****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1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收到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N0:F211101947)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0 0005500 1份、随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 0:00055001份,报告显示铜川友辉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1日销售的豆芽(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10-21),经抽样检验,亚硫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铜川友辉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经批准,2021年11月23日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对铜川友辉商贸有限公司营业区进行现场核查,在该公司蔬菜区有豆芽正在销售。现场提供了铜川友辉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蒲城高新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未能提供供货商蒲城高新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资质、豆芽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F21110194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0000550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NCP2161020275440008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0:0005500)各1份,并针对铜川友辉商贸有限公司存在问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铜王市监责改〔2021〕36号)、《询问通知书》(铜王市监询通〔2021〕34号),2021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截止2021年12月3日,铜川友辉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案件事实)现查明,铜川友辉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1日销售的黄豆芽是2021年10月21日购进,共购进2 公斤,购进价3.6元/kg,当日抽检了1公斤,抽检公司付给超市抽样费5.6元,当天销售了1公斤,销售金额共5.6元。上述食用农产品经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货值金额11.2元,销售食品金额11.2元,违法所得11.2元。
另查明,铜川友辉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4日提供了供货商营业资质,生产资质,购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电子版采购收货单,电子版销售单,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N0:F211101947)1份,用于证明案件来源。
2.铜川友辉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刘国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3.铜川友辉商贸有限公司电子版采购收货单(10月1日-10月31日、10月21日)复印件2份、2021年10月21日电子版豆芽销售清单1份;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检测报告》N0 AFF210706823 1份、《检测报告》N0AFF210706824 1份、《检测报告》N0AFF210706817 1份;供货商蒲城高新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供货商蒲城高新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由铜川友辉商贸有限公司刘国林签字确认。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2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向铜川友辉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2〕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铜川友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经检验显示亚硫酸盐项目不符合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识破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一款 :“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铜川友辉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建议免予行政处罚。
(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货值金额11.2元,不足一万元,涉案货值较小,且铜川友辉商贸有限公司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同时,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张贴召回公告,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附召回公告)。并能按时间要求提供了供货商营业资质和生产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及购货票据。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对铜川友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开户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账户名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2年2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