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9 09:58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 市监处罚〔 2022  5

当事人: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200586984261F                       

住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琦                       

身份证号码: 61020219620712****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1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收到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N0:F211101072)2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CP21610202754400057)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NCP21610202754400057)1份,报告显示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2021年10月20日销售的菠菜(购进日期:2021-10-19),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条的规定,经批准,2021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2021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对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营业区进行现场核查,在该公司蔬菜区有菠菜正在销售。现场提供了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11月22日西安市雁塔区王强蔬菜批发部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菠菜的送检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向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店长马国连送达了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0:F21110107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CP2161020275440005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NCP21610202754400057),各1份,该店店长马国连现场签字签收针对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存在问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铜王市监责改〔2021〕13号)、《询问通知书》(铜王市监询通〔2021〕13号),2021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截止2021年12月2日,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案件事实)现查明,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0日销售的菠菜是2021年10月19日西安市雁塔区王强蔬菜批发部购进,购进33斤,进价16元/Kg。10月20日销售了4.842Kg共销售金额81.15元 ;10月21日销售了1.752Kg,共销售金额29.36元,10月22日销售2.272Kg,共销售金,38.08元,损耗7.6Kg。上述食用农产品经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货值金额240元,销售菠菜金额148.59元,违法所得148.59元。

另查明,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2日提供了产品检验报告,采购收货单,电子版销售单,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0:N0:F21110107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CP2161020275440005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NCP21610202754400057), 证明案件来源。

2.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琦及被委托人马国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 现场检查情况 。

4.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菠菜情况。

5.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供货商西安市雁塔区王强蔬菜批发部《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份,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欣桥市场检测室农药残留检测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菠菜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2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向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25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本局认为,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菠菜,经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属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货值金额148.59元,不足1万元。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了涉案菠菜的供货商资质证明资料、购进票据、产品检验报告,其不知道所经营的上述菠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张贴召回公告,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附召回公告)。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涉案菠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菠菜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对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开户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账户名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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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审核: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