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 市监处罚〔2022〕 3号
当事人: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20033862630X9
住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与老虎巷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徐健
身份证号码: 659001197407160****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1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收到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N0:F211100992)2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NC921610202754400001)2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0:0005491)1份,报告显示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2021年10月16日销售的豆芽(规格型号:散装;购货日期:2021-10-15,到货日期:2021-10-16),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亚硫酸盐项目不符合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经批准,2021年11月23日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对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营业区进行现场核查,在该公司蔬菜区未发现有销售黄豆芽。现场提供了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提供了生产企业西安众乐豆制品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了总部西安生鲜配送中心的电子进货票据,提供了黄豆芽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向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店长廉兆龙送达了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0:F21110099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NC92161020275440000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0:0005491),各1份,该店店长廉兆龙现场签字签收。针对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存在问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铜王市监责改〔2021〕38号)、《询问通知书》(铜王市监询通〔2021〕36号),2021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截止2021年12月3日,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案件事实)现查明,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2021年10月16日销售的黄豆芽是2021年10月15日采购的,2021年10月16日到货的,总共购进5公斤(配送单显示),实际到货数量稍有差异共5.192公斤,进价2.4元/Kg。我局委托抽检公司抽检了1.5公斤(实际销售记录显示称重1.486Kg),其余3.706公斤也全部销售完,共计销售额21.95元。上述食用农产品经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亚硫酸盐项目不符合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货值金额12元,销售黄豆芽金额21.95元,违法所得21.95元。
另查明,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2021年11月24日提供了华润万家西安生鲜配送中心配送收货单,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0:F21110099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NC92161020275440000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0:0005491), 证明案件来源。
2.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负责人徐健及被委托人廉兆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 现场检查情况 。
4.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黄豆芽情况。
5.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销售的黄豆芽的生产企业西安众乐豆制品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总部西安生鲜配送中心的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份,生产企业西安众乐豆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委托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出具的黄豆芽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黄豆芽的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2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向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2〕3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销售的涉案黄豆芽,经检验显示亚硫酸盐项目不符合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识破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一款 :“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的黄豆芽是由总部统一配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黄豆芽亚硫酸盐项目不符合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
(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货值金额12元,不足1万元,涉案货值较小。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了涉案黄豆芽的生产企业资质证明资料、产品检验报告,总部的配送票据,其不知道所经营的上述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同时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张贴召回公告,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附召回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干活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销售的黄豆芽是由总部统一配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黄豆芽亚硫酸盐项目不符合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对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销售的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开户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账户名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2年2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