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9 09:42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王益区 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

铜王 市监处罚〔2022002

 

当事人:铜川市王益区新视觉视界眼镜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2MA6X710X9E,住所(住址):王益区红旗街1号城建公司办公楼二层,经营者:薛小宇,身份证号码:61020319761215**** 

2021年12月3日,执法大队收到铜川市市场监管局转来的关于铜川市王益区新视觉视界眼镜行定配眼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当日,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该眼镜行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 2021年6月3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眼镜行在销定配眼镜进行抽样,经检验上述定配眼镜柱镜轴位项目不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上述定配眼镜共抽样2副,其中一副不合格,该定配眼镜销售价格为300元,成本200元,非法所得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王益区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1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王益区市场监管局询问笔录12页,证明当事人认同违法事实;

3.检验报告1份,证明已销售定配眼镜不合格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的资质;

5.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20217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处告【20210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销售不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涉案产品量少、货值比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2、罚款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铜川分行,地址:七一路,号:260 201 081 190 010 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6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网络编辑:郭佳宁
信息审核:王益区网站运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