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9 09:27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21

 

当事人: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86984261F               

住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琦                 

身份证件号码:61020219620712****                   

 

2021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33号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法定代表人王琦。在该公司食品糕点销售区柜台内发现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盒装蛋糕11盒、小三角蛋糕21盒、蛋卷2盒、马卡龙10盒,上述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未标明规格、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应当标明的事项。经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未标明规格、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应当标明的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从事食品销售许可。

3.委托书一份,委托人王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王琦身份信息。

4.被委托人高长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高长安身份信息。

5.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店长马国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店长马国连身份信息。

6.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蛋糕房负责人李晨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蛋糕房负责人李晨辉身份信息。

7.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8.现场照片五张,证明现场违法事实。

9.询问笔录两份,证明违法行为内容。

10.票据四张,证明涉案食品货值金额。

2021年12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1〕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三)(五)(六)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整改违法行为,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开户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七一路25号,或者通过通软应用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


网络编辑:郭佳宁
信息审核: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