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07 10:44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字〔2021008

当事人:铜川市王益区易辉教育培训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铜川市王益区易辉教育培训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61020MJU457733T

住所(住址):铜川市王益区大同桥桥头圆楼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3992995125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铜川市王益区大同桥桥头圆楼二、三楼

2021622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建峰、拓磊磊对铜川市王益区易辉教育培训学校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校 “提分快到易辉教育”彩页中含有“效果:学生平均提分率95%”字样,海报名师风采焦鹏的教师简介中含有“所带学员平均提分率96%”字样,海报名师风采丛聪的教师简介中含有“所辅导的高考学员提分率高达96%.多名学员高考成绩600分以上”字样,海报名师风采吕佳的教师简介中含有“有近百人考入西安名校及铜川市第一中学重点班”字样。2021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孙娜进行询问谈话,当事人确认“上述宣传彩页及海报为该校所使用的彩页、海报

调查认定的事实:该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十四规定在广告中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王益区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1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王益区市场监管局询问笔录12页,证明当事人认同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提分快到易辉教育”彩页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关于焦鹏、丛聪及吕佳海报相片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民办学校许可证》1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办学的资质;

6.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的身份。

20217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处告【20210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十四规定在广告中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八项其他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销毁不合法宣传彩页及海报;

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铜川分行,地址:七一路,帐号:260 201 081 190 010 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2021810

 

 

本文书一式两份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网络编辑:郦昱西
信息审核:王长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