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 市监 处字 〔 2021 〕 07 号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铜川市王益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52610202MJU4576612
住所(住址): 铜川市王益区大同桥原工艺美术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吕鹏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1399292299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铜川市王益区大同桥原工艺美术厂院内
2021年6月22日,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王益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中心与顾客签订的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第五条附则第二条中写有“本协议解释权归甲方所有”字样,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检查中同时发现该中心学员信息统计表85张,上面存有家长及学生信息共3427条。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核实,该中心员工利用学员信息统计表上的信息,逐一拨打家长电话,推销自己的培训课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违法事实:1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第(四)项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2.当事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 证明 现场检查情况 。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1页,证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85张3427条。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证明扣押物品85张3427条。
4.询问笔录1 份3页,证明当事人签订合同和拨打电话情况。
5.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2份2页 ,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办学的资质。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2份2页, 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7.空白合同和已签合同各一份共8页,证明违法事实。
8、2021年7月26日,对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虽然违反了有关规定,但考虑其并非主观故意,未对群众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良好自愿接受处罚,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1.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 当事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九)项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该中心收集的个人信息85张3427条;
2. 责令改正,给与警告;
3. 处以罚款3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 开户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账户名: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帐号: 260201081190010338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王益区 人民政府或者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耀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2021年8月3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