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 市监 处字 〔2021〕 05 号
当事人:铜川市王益区德峰电动车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铜川市王益区德峰电动车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10202MA6X768Y18
住所(住址):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武陈青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1589135558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南路138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6月29日,我局收到铜川市王益区检察院建议书,铜川市王益区德峰电动车商行销售无产品标识、无生产许可证的头盔。2021年7月1日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王益区德峰电动车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内存放有标示哈雷盔的头盔39顶,该产品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标示厂名、厂址。经调查核实,上述哈雷盔是该店于2021年6月30日从三原县一家叫做鼎鑫电配超威电池的店里购进的,共购进40顶,单价10元,货值400元,其中1顶已经赠送给买车顾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一)项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二)项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当事人销售的头盔无厂名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 证明 现场检查情况 。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2份3页,证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头盔39顶及扣押头盔39顶。
3.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的资质。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3份3页, 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6.进货票据1份1页证明不合格产品数量及货值 。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销售的头盔无厂名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从重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头盔39顶;
2.责令改正,立即召回已售头盔1顶。
3.处以货值金额400元的3倍罚款12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 开户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账户名: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帐号: 260201081190010338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王益区 人民政府或者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耀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2021年 7 月 26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