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07 10:36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2021004

当事人:王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铜川市王益区王薇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610202640008751

住所(住址):招商市场B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3629192897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招商市场B24

2020年12月10日,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铜川市王益区王薇百货店在售的规格为400*(260+80*2)的塑料购物袋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2月18日,该案件指定由执法大队进行查处,并于3月3日予以立案。经核查,该店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已售完。2021年3月3日,办案人员对该店实际经营者梅建国进行询问,经营者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调查认定的事实:铜川市王益区王薇百货店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100把,进价是1.35元/把,售价是1.5元/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塑料购物袋检验报告;

2.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授权书一份。

4.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0213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20210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铜川市王益区王薇百货店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壹拾伍元整);

  3罚款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75元(柒拾伍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铜川分行,地址:七一路,帐号:260 201 081 190 010 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 3  3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网络编辑:郦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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