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29 14:28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2021002

当事人: 雷明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铜川市王益区雷明明烟酒副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10202MAB24RRQ9N

住所(住址):王益区基建公司33号楼下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雷明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346879651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王益区基建公司33号楼下门面房

202132日,铜川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接举报电话后对王益区基建公司33号楼下门面房铜川市王益区雷明明烟酒副食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无证经营延安、芙蓉王等23个品种49条卷烟,价值7120元。2021年3月3日,铜川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送我局2021年3月5日,我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雷明明进行询问谈话,当事人对铜川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移送案件内容供认不讳。

调查认定的事实:铜川市王益区雷明明烟酒副食店无证经营延安、芙蓉王等23个品种49条卷烟,价值7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铜川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2. 铜川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查)笔录;

3.铜川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两份

4.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

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雷明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雷明明个人身份信息。

20213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20210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铜川市王益区雷明明烟酒副食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烟草制品;

2罚款违法经营总额的百分之,共2136元(贰仟壹佰叁拾陆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铜川分行,地址:七一路,帐号:260 201 081 190 010 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2021329

 

 

 

 

 

 

 

 

 

 

 

本文书一式两份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网络编辑:郦昱西
信息审核:王长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