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赵燕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凤竹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610202MA6X68K42M
住所(住址): 王益区黄堡镇李家沟声威水泥厂大门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赵燕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1829279610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王益区黄堡镇李家沟声威水泥厂大门口
2020年6月3日,铜川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检查到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李家沟声威水泥厂大门口凤竹商店时,发现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专卖品。该局于2020年6月3日依法将案件移交我局。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办案人员由冯浩、孙珍组成,冯浩为案件主办人。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赵燕凤进行了询问,了解了其违法行为的经过。
经查明:当事人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凤竹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专卖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赵燕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赵燕凤个人身份信息;
3、《铜川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两份,证明了涉案烟草总价值1810元;
4、《铜川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两份,证明了铜川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依法对涉案烟草先行登记保存;
5、《铜川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6、赵燕凤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过。
2020年8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处告字【2020】00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凤竹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810元20%的罚款:362元(叁佰陆拾贰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王益区支行缴纳罚款,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