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26 10:08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字〔2020010

当事人:   和小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铜川市王益区罗寨村和小燕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610202MA6X7B1X2N               

住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罗寨村二队4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和小燕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1869193992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罗寨村二队44

2020828日,铜川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检查到铜川市王益区罗寨村利民商店(营业执照注册名:罗寨村和小燕商店)时,发现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专卖品。该局于2020828日依法将案件移交我局。202093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办案人员由冯浩、孙珍组成,冯浩为案件主办人。9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和小燕进行了询问,证明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铜川市王益区罗寨村和小燕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专卖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经营者和小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和小燕身份信息。

3、《铜川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证明了涉案烟草总价值900元;

4、《铜川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一份,证明了铜川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依法对涉案烟草先行登记保存;

5、《铜川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6、和小燕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过。

20209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处告字20200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铜川市王益区罗寨村和小燕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以违法经营总额90020%的罚款:180元(壹佰捌拾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王益区支行缴纳罚款,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17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 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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