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黄进辉(铜川市王益区大拇指蛋糕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铜川市王益区大拇指蛋糕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610202610019130
住所(住址):王益区金花市场A区013-0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进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3649190228
联系地址:王益区金花市场A区013-015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2月28日王我局对王益区金华市场A区013-015号铜川市王益区大拇指蛋糕房(负责人黄进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加工,在该店经营场所食品货架放有预包装食品康利来精致美食面包26袋、红豆面包5包、椰蓉面包5包、毛毛虫面包5包、甜甜圈7包上述食品包装无标签;在食品销售区冷藏柜内发现待销售的盒装裱花蛋糕两盒,外包装无标签;在该店经营场所食品货架放有预包装食品切片面包10包、大切片面包2袋、红豆面包(大)5包、上述食品包装无产品配料、执行标准、储存条件。
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小作坊名称、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照片、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因办案期间未发现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鉴于该店生产经营无标签行为我局2019年7月24日对该店做出过一次行政处罚,本次再次检查该店仍然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属明知故犯,所以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小作坊名称、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包装食品上标明相关信息,或者将散装食品在生产加工点以外销售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处理意见):对你店做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康利来精致美食面包26袋、红豆面包5包、椰蓉面包5包、毛毛虫面包5包、甜甜圈7包、食品切片面包10包、大切片面包2袋、红豆面包(大)5包、盒装裱花蛋糕两盒);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铜川支行王益支行,地址:王益区七一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