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 市监 处 〔2020 〕 01 号
当事人: 陕西鼎香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陕西鼎香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6102020786408682
住所(住址):王益区黄堡工业园区(铜川市纺织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蒋招助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1358788822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王益区黄堡工业园区(铜川市纺织厂院内)
2019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陕西鼎香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低温液体储罐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低温液体储罐上的安全附件(安全阀)未经定期校验。针对此违法行为我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办理定期检验手续。2020年1月3日现场复查时发现你单位仍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 ,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 3. 特种设备安全整改复查意见书, 4. 询问笔录 ,5营业执照,6.身份证复印件,7.现场检查照片
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处理意见(含自由裁量理由):因办案期间负责人蒋招助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任何影响,现已开始对安全阀进行定期校验,所以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办理定期检验手续。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 开户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账户名: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 帐号: 260201081190010338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王益区 人民政府或者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耀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