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 市监 处字〔2019〕35号
当事人: 铜川市萃生医药有限公司王益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202MA6X6BQD24
住所(住址): 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苗圃路中段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付玲枝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1510919229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梅苑小区28号楼6单元502
2019年12月16日,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药品线索告知的函(铜市监稽函[2019]8号)告知铜川市萃生医药有限公司王益分公司从陕西金兰中药有限公司购进有北柴胡(标示宝鸡汉方国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19041101),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中上述北柴胡杂质不符合规定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铜川市萃生医药有限公司王益分公司进行核查。经核查,该店于2019年7月29日从陕西金兰中药有限公司购进了1kg上述北柴胡,目前已经全部售完。该店提供了北柴胡的随货通行票据、供货企业资质。经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2月18日,该店提供了上述北柴胡的宝鸡汉方国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书复印件。2019年12月19日,我局对铜川市萃生医药有限公司王益分公司企业负责人付玲枝做了询问笔录。
经查明:该店于2019年7月29日从陕西金兰中药有限公司购进了1kg上述北柴胡,经检验该批次北柴胡杂质不符合规定,目前,该店已将该批次北柴胡全部售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了铜川市萃生医药有限公司王益分公司的主体资格。
2、铜川市萃生医药有限公司王益分公司企业负责人付玲枝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铜川市萃生医药有限公司王益分公司销售劣药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铜川市萃生医药有限公司王益分公司销售劣药的事实。
5、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药品线索告知的函(铜市监稽函[2019]8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了铜川市萃生医药有限公司王益分公司销售的上述北柴胡为劣药的事实。
6、铜川市萃生医药有限公司王益分公司计算机系统该批次北柴胡库存情况记录打印件1份、计算机系统该批次北柴胡销售记录打印件1份,证明了铜川市萃生医药有限公司王益分公司销售劣药的事实。
2019年12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处告字 〔2019〕35号),当事人未申请申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上述北柴胡按劣药论处。本局认为铜川市萃生医药有限公司王益分公司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95元(贰佰玖拾伍元)
2、处以违法销售劣药北柴胡货值金额295元的2倍罚款:590元(伍佰玖拾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王益区支行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2019年12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贰 份,壹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