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 市监 处字〔2019〕33号
当事人: 铜川市新城医药有限公司梅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202MA6X8G3049
住所(住址): 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梅苑小区8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孙惠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1399298585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翠溪社区四号楼1单元402
2019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发现:处方药喉症丸、非处方药氨加黄敏胶囊等药品直接混放摆放在柜台上,未按要求分区陈列,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警告。2019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在该店检查发现:处方药羟苯磺酸钙胶囊、复方甘草口服溶液、氯霉素滴眼液、非处方药斯舒达、强力枇杷膏、小儿氨酚烷胺颗粒等药品直接混放在柜台上,未按要求分区陈列。经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11月20日对铜川市新城医药有限公司梅苑店店员王云侠做了询问笔录;11月21日对铜川市新城医药有限公司梅苑店企业负责人孙惠丽做了询问笔录。
经查明:铜川市新城医药有限公司梅苑店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了铜川市新城医药有限公司梅苑店的主体资格。
2、铜川市新城医药有限公司梅苑店企业负责人孙惠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铜川市新城医药有限公司梅苑店店员王云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 息。
3、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了铜川市新城医药有限公司梅苑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
4、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了铜川市新城医药有限公司梅苑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证明了王云侠确实为铜川市新城医药有限公司梅苑店店员。
5、现场照片三张,证明了铜川市新城医药有限公司梅苑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
2019年12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字〔2019〕33号),当事人未申请申诉。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该药店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整改违法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安全事件,建议按从轻处罚处理。
本局认为铜川市新城医药有限公司梅苑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罚款:6000元(陆仟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王益区支行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2019年12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贰 份,壹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