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 市监 罚 决字〔2019〕21号
当事人:铜川市王益区万财东油条摊贩
住所(住址): 王益区小河沟沟口出租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万财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13359192692
联系地址: 陕西省富平县底店乡下沟村门子口组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3月20日我局对王益区公园路食品摊贩万财东生产经营的油条进行检验,经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该摊位生产经营的油条铝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该批产品不合格,(国家标准为≤100,该摊位的油条检出数值为374)。我局于2019年4月12日对该摊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万财东进行调查询问,其供述抽检铝残留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油条是他摊位当天生产经营的。该摊位生产经营的油条铝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19年4月26日我
局将该案件移送至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经王益分局调查后认为该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于2019年8月7日将该案件移送至我局。(移送案件通知书 王公(治)移字〔2019〕3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万财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2份、照片3张、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移送书为证。以上证据均由万财东本人签字确认。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万财东生产经营油条铝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因办案期间未发现该店食品原料进货票据记录、销售记录,当事人也未办理食品摊贩案件登记卡,所以建议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铝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油条的行为(国家标准为≤100,该店的油条检出数值为374)。涉嫌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条款我局现决定对你摊位要求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207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没款合计:2207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铜川王益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2 份, 1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