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铜王市监当处字〔2019〕06号
当事人: 铜川市新城医药有限公司川口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610202MA6X618W6W
住所(住址): 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兴业小区2栋2010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孙惠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3992985851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张莹 ,执法证号: B0392001990A
执法人员: 杨丽萍 ,执法证号: B0392057673A
你(单位) 执业药师程丽娜不在岗销售处方药 的行为,违反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þ罚款 1000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þ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到工行王益区支行 账号: 2602010811900103389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 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2019年10月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兴业小区2栋20102号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