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9-05-21 10:29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市监处字〔201901


当事人: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编号:91610200586984261F 

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33号

联系方式:183091983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范晓梅 职务: 店长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销售的5kg袋装香满园牌美味精制小麦粉属计量不合格产品 

主要证据:

1、《定量包装商品(小麦粉)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

2、现场检查笔录;

3、正大商品收货单;

4、询问笔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 “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保证商品量计量和服务量计量的准确,其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计量偏差应当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范围以内。”的规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定量包装商品未按国家规定标注净含量或者净含量负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计量不符合要求的面粉;

2、没收非法所得肆佰肆拾捌元贰角;

3、并处罚款壹万肆仟伍佰伍拾壹元捌角。

罚没合计贰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 银行铜川分行,地址:七一路,帐号:260 201 081 190 010 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网络编辑:郦昱西
信息审核:杨孝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