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市监处字〔2019〕02号
当事人:西安宝利达石油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编号:91610113MA6UPC2B73
地 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330金辉悦府第12幢1单元13层11301室
联系方式:133354201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永超职务: 法人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在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厂区销售销售的0号柴油(抽样基数3吨)和-10号柴油(抽样基数3吨)经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柴油案。
主要证据:
1、陕西华研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该油品《检验报告》(2份);
2、该公司营业执照及进货发票各1张;
3、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该公司询问笔录(2份);
4、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停产放假文件(2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柴油产品;
2、并处货值金额50%的罚款,共计壹万肆仟贰佰贰拾叁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 银行铜川分行,地址:七一路,帐号:260 201 081 190 010 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