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9-05-21 10:04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市监处字〔201903

 

当事人:陕西华夏实业有限公司王益金茂超市分公司

营业执照编号:91610202MA6X7A4251 

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川口路1号金茂大厦

联系方式:188911978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文华 职务: 店长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销售的预包装柿饼产品计量不合格 

主要证据:

1、以质量(重量)单位标注净含量商品计量检验表;

2、现场检查笔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 “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保证商品量计量和服务量计量的准确,其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计量偏差应当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范围以内。”的规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定量包装商品未按国家规定标注净含量或者净含量负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计量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柿饼产品;

2、处罚款叁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 银行铜川分行,地址:七一路,帐号:260 201 081 190 010 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网络编辑:郦昱西
信息审核:杨孝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