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志荣营业执照编号:360621197907074250
地址(住址):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南雷村8号
联系方式:1399298178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志荣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反事实:你单位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件》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地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铜川支行王益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