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4〕29号
当事人:铜川市王益区金颖轩电动车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10202MA6X8H0WXN
住所(住址): 铜川市王益区川口路宏事伟业综合办公楼南二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贾德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020319851205****
联系电话:158913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铜川市王益区川口路宏事伟业综合办公楼南二段
2024年7月23日,执法人员收到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中心案件线索移交,移交内容显示铜川交警一大队车管所在电动自行车(车辆品牌:雅迪,车辆型号:TDT3080Z)挂牌中发现电池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后,我局执法人员杨建峰、王亚玲对铜川市王益区金颖轩电动车商行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营业执照》均悬挂于墙,现场检查未发现与销售的雅迪电动自行车不符的锂电池,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2024年7月30日对消费者薛飞做了《询问笔录》,2024年8月1日对铜川市王益区金颖轩电动车商行负责人贾德峰做了《询问笔录》,经调查铜川市王益区金颖轩电动车商行6月30日销售给消费者薛飞一台“雅迪”Q8电动自行车,单台售价3599元(含电瓶)。2024年7月11日,薛飞准备到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车管所办理车牌时,铜川市王益区金颖轩电动车商行给消费者薛飞打电话让到商行更换了重量较轻的“飞毛腿”锂电池,以达到整车重量符合要求。经车管所工作人员检查,该车辆电池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24年8月29日,我局对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车辆管理所移交的“雅迪”Q8电动自行车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王益区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王益区市场监管局《询问笔录》3份7页,证明当事人认同违法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5、每日记账本销售票据和电子发票各一张,用于证明售车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摁手印认可。
2024年9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4〕2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局认为,铜川市王益区金颖轩电动车商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雅迪”Q8电动自行车一台;
2.罚款3599元整(叁仟伍佰玖拾玖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铜川分行,地址:七一路,帐号:260 201 081 190 010 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4年9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