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1 11:14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3〕 22 号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新志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10202MA6X6BL55B

住所(住址): 王益区王家河南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新志

身份证号码:61020219810415****

2023年7月13日,铜川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王益区甘建龙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3年7月24日,经报请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当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经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卷烟延安(软)9条、好猫(猴王磨砂)7条、好猫(金猴王)6条、娇子( X )4条、白沙(精品二代)2条、好猫(细支长乐)4条、云烟(紫)3条、好猫(长乐)2条、芙蓉王(硬)2条、中南海(5mg)2条、牡丹(软)2条、娇子(格调细支)1条、兰州(细支珍品)1条、延安(金)3条、利群(硬)1条、芙蓉王(硬细支)2条、红塔山(传奇)1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玉溪(软)1条、黄山(红方印细支)1条、黄金叶(乐途)1条、云烟(福)1条、延安(青春岁月)1条、阿里山(天韵)1条,共计59条,价值合计74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铜川市王益区新志商店《营业执照》。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页。证明   违法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你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2023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3〕22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处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149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如数上缴铜川市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网络编辑:郭佳宁
信息审核: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