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1 10:51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3〕20号

当事人:铜川建睿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202MA6X79GC0Q

住所(住址): 铜川市王益区后洞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周健

身份证号码: 6120319800121****

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计量监督检查时,发现王益区后洞沟铜川建睿实业有限公司在用CSC-电子汽车衡(地磅)超过检定周期未进行强制计量检定便开展贸易结算经营活动,第一次检查发现该公司电子汽车衡铭牌显示型号3X16,最大称重100吨,出厂编号20200305,豫制00000317,生产厂家新乡市金星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第一次);第二次检查发现该公司另一台电子汽车衡铭牌显示型号3X16,最大称重100吨,出厂编号20200306,豫制00000317,生产厂家新乡市金星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第二次)。2023年4月14日,经报请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铜川建睿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本慧确认该公司在用CSC-电子汽车衡超过检定周期未进行强制计量检定,也无法提供购买电子汽车衡的购买资料、安装资料以及强制计量检定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证明铜川建睿实业有限公司在用CSC-电子汽车衡超期未检定;

2. 磅单两份,证明该公司的CSC-电子汽车衡用于贸易结算开展经营活动;

3. 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 询问笔录,对该公司的CSC-电子汽车衡超期未检定情况进一步核实;

5. 委托书及其他复印件,证明有关人员职能和法律责任。

本局认为,你公司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已违反《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使用无合格检定印、证,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制造、销售、安装、出租、使用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告知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建睿实业有限公司的调查,没有发现该公司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涉及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强检器具的行为,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制造、销售、安装、出租、使用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涉嫌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已违反《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电子汽车衡(地磅);

2.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铜川王益区支行,账户名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2日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网络编辑:郭佳宁
信息审核: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