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09 11:06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3〕18号

当事人:铜川恒正源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202MA6X837H3G

住所(住址): 铜川市王益区碾道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姜琦

身份证号码:61272419851016****

2023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例行检查时,发现王益区碾道沟铜川恒正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审核人签字以及有关实验原始实验记录复核人签字,本该由质量负责人“崔卫东”本人的签名,被该公司资料员张芳玲代签。2023年3月22日,经报请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该公司任命文件显示质量负责人为崔卫东一人。张芳玲本人未取得质量负责人签字的资格,该公司也未对张芳玲进行质量负责人签字授权,遂也不具有签署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资格,同时该公司的任命文件对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上事实得到了法人姜琦、质量负责人崔卫东、资料员张芳玲的相互印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铜川恒正源检测有限公司存在盖有“CMA”印章的检测报告审核人签名和原始实验记录复核栏签名,本该由质量负责人崔卫东本人签的名字,由他人代签;

2.询问笔录,印证铜川恒正源检测有限公司存在质量负责人“崔卫东”名字被代签的行为,且法人姜琦、质量负责人崔卫东、资料员张芳玲之间的说辞互相印证,该公司也提供不出张芳玲签署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依据;

3.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在铜川恒正源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4.检验检测报告、原始实验记录、崔卫东本人签字模板,证明本该由质量负责人崔卫东签字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确实被资料员张芳玲代签;

5.任命文件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情况。

本局认为,你公司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字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已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在告知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

经我局执法人员两次对铜川恒正源检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该公司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涉及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铜川恒正源检测有限公司停止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没收27份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2. 责令该公司,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改正,待验收合格后再开展检验检测业务。

3.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铜川王益区支行,账户名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


网络编辑:郭佳宁
信息审核: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