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03 15:23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市监处罚〔2023〕15号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优尚品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10202MAC66J9142

住所(住址): 王益区七一路街道办事处云梦堤社区玉华路矿山救护队4号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赵利艳

身份证号码:13233619811001****

2023年1月12日,铜川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王益区优尚品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卷烟好猫(金猴王)44条、好猫(猴王磨砂)20条、延安(软)2条、娇子(X)3条,共计4个品种69条,价值合计5920元。2023年2月20日,王益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赵利艳进行谈话,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确认其违法事实。2023年2月21日,经报请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铜川市王益区优尚品食品经营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该店共购进好猫(金猴王)44条、好猫(猴王磨砂)20条、延安(软)2条、娇子(X)3条,共计4个品种69条,价值合计5920元。上述烟草制品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铜川市王益区优尚品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经营者赵利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铜川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证明   违法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铜川市王益区优尚品食品经营部经营者赵利艳签字确认。

2023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3〕1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铜川市王益区优尚品食品经营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结合本案事实,因本案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铜川市王益区优尚品食品经营部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态度端正,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较轻。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五)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且危害后果较轻的”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0%的罚款为1776元人民币。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开户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账户名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网络编辑:郭佳宁
信息审核: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