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2 14:17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铜王市监处罚202226

当事人:铜川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221141173A

住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延安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纪占华

身份证号码:61010319661012****

联系电话:2681270    其他联系方式:156****9896

联系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延安路50号

     

2022年7月14日,由本局执法人员许刚民、吕阿丽组成的执法检查小组,依法对铜川市海洋物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使用的计量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天的水表读数为18228m³,但你公司2022年6月28日出具的水费单显示抄表数为21539m³,比实际用量多出3311m³,多收水费27746.18元。2022年7月26日,经到你公司进一步调查核实,造成多收水费的主要原因系抄表员按照用户使用的水表显示量值据实结算个人伪造数据所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以水表、电能表、煤气(天然气)表、热(流)量计等显示的量值进行贸易结算的计量活动,其结算量值应当按照用户使用的终端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依据。经营者不得将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损耗和损失转嫁给用户”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7月14日的监督检查记录表和当日拍照的水表显示数据图片;        

2、铜川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的水费单和铜川市海洋物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缴费发票;

32022年7月26日到你公司进一步调查的询问笔录;

4你公司2022年8月10日提交的《陈述申辩书》。

 

据你公司所述,多收水费的理由是由于疫情原因抄表员未进场规范抄表导致。本局经审理后认为,抄表员的行为不符合工作规范和计量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故此,所述理由不能作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2022年8月9日,公司在收到《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铜王市监〔202225)后,虽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了陈述、申辩材料但所述理由与之前解释雷同,故经再次审理后决定不予采纳。另外,由于你公司未要求举行听证活动,所以,不再启动此程序。

 

基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你公司伪造数据、多收水费的做法,属严重计量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确认,系当事人主观故意所为,符合依法从重处罚的条件和要求,据此,决定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按处罚上限(30000元95%的额度予以处罚

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按照用户使用的终端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或者将户外管线、其他设施的损耗和损失转嫁给用户的”规定处理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伪造数据、不以用户使用的终端计量器具显示数据结算的计量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7746.18元;

 

3、并处罚款28500元。

 

罚没合计56246.18元。

 

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工商银行铜川分行(帐号:260 201 081 190 010 3389,开户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        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8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网络编辑:郭佳宁
信息审核: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