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铜王市监处罚〔2022〕 21 号
当事人: 陕西九洲五洋酒店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202MA6X61G728
住所(住址): 王益区红旗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佩莲
身份证号码:61020219511014****
2022年6月16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收到铜川市王益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交办的案件线索,2022年6月17日,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陕西九洲五洋酒店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询问,询问得知该公司2022年5月18日为无营业执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2022年6月20日,经报请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同日,经营者填写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经查,当事人具体情况如下:当事人2022年5月18日为无营业执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收取会务费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陕西九洲五洋酒店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 违法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陕西九洲五洋酒店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签字按手印确认。
2022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2〕21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无营业执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情形。依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项一般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 1500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1000元(壹仟元整);
2、处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罚没合计3000元(叁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如数上缴铜川市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