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铜王市监处罚〔2022〕 13 号
当事人: 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铜川王益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201MA6TM4A68R
住所(住址): 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卫东
身份证号码:33030219671215****
2022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疫情期间市场价格专项检查过程中, 发现当事人管理的麦谷鲜生超市部分商品价格涉嫌哄抬价格。2022年3月27日,经报请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同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经查,当事人具体情况如下:哄抬价格。1.甘蓝,2022年3月22日实际进销差率高于2021年12月22日之前最高进销差率,多收价款28.08元;2.水芹菜,2022年3月22日实际进销差率高于2021年12月22日之前最高进销差率,多收价款2.47元;3.土豆,2022年3月22日实际进销差率高于2021年12月22日之前最高进销差率,多收价款159.6元;4.红萝卜,2022年3月22日实际进销差率高于2021年12月22日之前最高进销差率,多收价款3元。以上4类菜品多收价款合计664.12元,价格违法所得193.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1. 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铜川王益分公司《营业执照》。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价格检查记录表(麦谷鲜生)》1页,商业管理系统相关数据打印、复印件7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陕西麦谷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铜川王益分公司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2022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2〕13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当事人经营的四类菜品:甘蓝、水芹菜、土豆、红萝卜,进销差率高于2021年12月22日之前最高进销差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12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依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项从重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93.15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965.7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158.9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如数上缴铜川市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的2‰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