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 市监处罚〔2023〕48号
当事人:铜川远志联营新能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铜川远志联营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3REP27
住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志坚
法定授权人:石宏兵
身份证号码: 61062319730407****
联系电话:1770911****
联系地址: 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8号
2023年11月6日省、市、区局执法人员对铜川远志联营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LNG加气站存在问题:1.充装记录未按填写说明要求填写,登记证编号、检验有效期填写不规范;2.充装前后检查有无泄露应用手持式泄露仪;3.充装前后检查应看随车资料(注册登记证等);4.充装记录应有充装责任人员签字确认。针对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分别在2023年11月10日和2023年11月14日进行了2次询问调查,经询问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3.询问笔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充装许可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身份证复印件;8.现场检查照片。
2023年12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3〕4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加强培训学习,所以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铜川远志联营新能源有限公司立即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开户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地址: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 帐号: 260201081190010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王益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耀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2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