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8 15:01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 市监处罚〔2023〕47号

当事人:陕西顺驰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陕西顺驰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33641404

住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办泾渭路杨官寨村惠民综合楼7号楼110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女

法定授权人:张勇

身份证号码: 61012219851223****

联系电话:1862901****

联系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办泾渭路杨官寨村惠民综合楼7号楼1106室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分别在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1月13日和2023年11月14日进行了3次询问调查,经询问调查确认,陕西顺驰电梯有限公司涉嫌超时实施救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通知书;3.询问笔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6.身份证复印件;7.现场检查照片。

2023年12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铜王市监罚告〔2023〕4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时实施救援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三)建立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规定职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积极对维保的电梯进行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所以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三)建立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规定职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陕西顺驰电梯有限公司立即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开户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地址:陕西非税收入待解缴科  帐号: 260201081190010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王益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耀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2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网络编辑:郭佳宁
信息审核:原波